信阳师范学院洛阳校友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信阳师范学院洛阳校友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发扬信阳师范学院的优良传统和校风,团结洛阳地区校友,增进友谊,促进交流,共同为洛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洛阳地区教育事业作出应有贡献;扩大信阳师范学院在省内外的影响,为母校争光。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凡在洛阳地区工作的历届信阳师范学院的研究生、本科、专科、函授、夜大、自学考试、干部专修科的毕业、结业、肄业生以及进修生、委培生和外国留学生,承认本会章程者,经校友联谊会登记即为本会会员。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会员权利:
(一)有推举、被推举和表决校友会各种机构的权利;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联络校友,参加并支持校友会的活动;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校友联谊会的任务
第六条 校友联谊会是由校友自发组成的符合国家利益和法律要求的民间团体。
主要任务是:团结互助,共同发展。校友联谊会一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联系和团结在洛阳地区各条战线的校友,增强校友间的凝聚力,扩大母校在本地区的影响;另一方面依靠集体的力量,尽力为校友解决各种困难,实现共同发展。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校友联谊会设理事会,由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每年开会一至二次。临时会议由会长决定召集。
第八条 会长由理事会推举产生,主持理事会工作;另从理事会中推举产生若干名副会长和一名秘书长。
第九条 理事由本地区校友协商推举产生。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十条 为提高校友联谊会的影响力,校友联谊会设名誉会长一名、顾问若干名,从社会声望高的母校原领导老师和校友中选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职责
(一)对外代表校友联谊会;
(二)推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商定下届理事会理事名额分配;
(三)讨论和决定校友联谊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四)解释和修改“信阳师范学院洛阳校友联谊会章程”。
第十二条 校友联谊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校友联谊会日常事务。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三条 校友联谊会经费由校友捐赠筹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8年1月13日信阳师范学院洛阳校友联谊会筹备委员会全体成员通过施行。
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修改权归洛阳校友联谊会及其理事会。
关键字: